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新辦、變更、延續、注銷、補辦,應按照相對應的申請表上的材料清單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或直接加蓋公章,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使用A4紙張打印(圖紙除外),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的名稱完全一致,申請書的填寫符合要求,內容填寫完整、準確,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3)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應在有效期內,如果是分支機構,還需提供其上級證明性文件根據現場核查結論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5)凡提交的申請材料均應逐頁加蓋本單位公章或騎縫章(沒公章可由申請人簽字)
(4)申請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后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工商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請材料均應逐頁加蓋本單位公章或騎縫章(沒公章可由申請人簽字)根據現場核查結論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提示:關于申請人
食品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不予許可的,行政審批窗口制作不予許可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
(4)申請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后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工商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該食品經營者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食品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②窗口受理審查
執行時間
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審批證件
審批證件為《食品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為五年